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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价格确定 简述股权转让程序
2022年1月20日  南宁公司法律顾问

  韦俊律师,广西南宁公司法律顾问,现执业于广西助力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股权转让价格确定

不论是股东自愿转让股权还是由法院强制股东转让股权,对转让价格的确定都是股权转让中一个十分重要的方面。股东和受让方间对确定股权转让价格的方法常常不科学,并不能接近股权的价值和市场价格。确定股权转让价格的方法不同,将直接影响股权转让价格,从而影响公司、股东和受让方的利益。实践中,确定股权转让价格通常有几种做法:将股东出资时股权的价格作为转让价格;将公司净资产额作为转让价格;将审计、评估价格作为转让价格;将拍卖、变卖价作为转让价格;也有采用其他方法来确定转让价格的。

上述几种方法,都有其可取之处,但也存在不足。将出资额和公司净资产额作为股权转让价格简单明了,便于计算和操作;审计、评估方法通过对公司会计账目、资产的清理核查,较能体现公司的资产状况;拍卖、变卖的方法引入了市场机制,在一定程度上能体现股权的市场价值。但是,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受经营者的决策及市场因素的影响较大,公司的资产状况处于一种动态变化之中,股东的出资与股权的实际价值往往存在较大差异,如对股东的股权未经作价以原出资额直接转让,这无疑混淆了股权与出资的概念;公司净资产额虽然反映了公司一定的财务状况,但由于其不体现公司资金的流转等公司运作的重要指数,也不能反映公司经营的实际情况;审计、评估能反映公司财产状况,也能对公司运作的大部分情况进行估算,却不能体现公司的不良资产率、公司发展前景等对股权价值有重要影响的因素;拍卖、变卖一般时间较紧,转让方和受让方常无法进行更多直接沟通。如不能很好理解和运用这几种方法,将造成股权的滥用,侵犯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

基于单一的确定股权转让价格的方法都有缺陷,因而在实践中应注意:

一、采用综合评估确定股权转让的基准价格

实践中股东自愿转让股权是股权转让的最为普遍的形式,法院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股东转让股权是股权转让中的一种特殊形式,两者在股权转让前先确定基准价格上是相一致的。转让双方首先应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情况进行评估,确定转让基准价格,在此基础上协商确定转让价格。法院在强制股东转让股权时,应通过审计、评估确定转让的基准价格。股权转让基准价格即股权转让参考价格,可以是公司的净资产额。在采用了前述的一种或几种甚至其他更多的计算方法后,有的当事人还会结合公司不良资产率、国家产业政策等因素确定转让价格,这样得出的转让价格比较接近股权的实际价值。

二、引入市场机制转让股权

转让基准价格确定后,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对转让双方经协商确定的转让价格,只要未损害国家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是受法律保护的。在股权的转让中,还可以通过拍卖、变卖的方式转让股权,拍卖、变卖价格就是转让价格。拍卖和变卖引入了市场竞争机制,相对其他四种方法,更能体现股权的市场价格,是一种比较科学的方法。在股权的强制转让中,应参考股权转让基准价格确定拍卖的保留底价,通过公开拍卖的方式转让股权。




简述股权转让程序

简述股权转让程序。股权自由转让制度,是现代公司制度最为成功的表现之一。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国有企业改革及公司法的实施,股权转让成为企业募集资本、产权流动重组、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形式,由此引发的纠纷在公司诉讼中最为常见,其中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是该类案件审理的难点所在。


股权以财产权为基本内容,还包含公司内部事务管理权等非财产权内容。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份让渡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股权转让是股东行使股权经常而普遍的方式,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股权转让协议是当事人以转让股权为目的而达成的关于出让方交付股权并收取价金,受让方支付价金得到股权的意思表示。股权转让是一种物权变动行为,股权转让后,股东基于股东地位而对公司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全部同时移转于受让人,受让人因此成为公司的股东,取得股东权。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但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并不当然等同于股权转让生效。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是指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的问题,股权转让的生效是指股权何时发生转移,即受让方何时取得股东身份的问题,所以,必须关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的适当履行问题。


在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方面,转让方的主要义务是向受让方转移股权,受让方的主要义务是按照约定向转让方支付转让款。如何才能保证股权有效转移


对于有限公司来说,新《公司法》第33条规定,有限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股东的出资额;


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公司变更实收资本的,应当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并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载明的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缴纳出资。公司应当自足额缴纳出资或者股款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可见,在有限公司,受让人即使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且合同已经生效,在公司为其履行股东名册登记变更程序之前,尚不能认定其已取得了股东资格,只有在公司股东名册变更并进行工商变更登记之后,新老股东的交替方才在法律上真正完成,并具有了社会公示性。


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情况有所不同。其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受让人即取得公司股权,合同当事人为记名股东的,应通知公司办理股东名册登记变更。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登记变更手续具有宣示性或对抗性,是受让人保护自身权利,对抗公司或第三人最有效的手段,实践中一定要予以高度重视,千万不能因为一时的手续繁琐而不为从而留下隐患。


在进行股权转让时,还应当注意法律对转让主体、内容、程序上的一些规制。如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除了法律规定之外,如果公司章程对股东转让股权或股份有特别限制和要求的,股东订立股权转让合同时,不得违反这些规定。


程序上,新《公司法》第72条规定,有限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总之,股权转让是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在进行股权转让之前,建议咨询公司法专业人士,并谨慎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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