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俊律师,广西南宁公司法律顾问,现执业于广西助力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知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作风严谨、言辞犀锐、思维缜密,素以敬业和执着著称。为人谦和,办案认真、务实,是一名值得信赖的律师,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一、公司分立与公司转投资有什么不同
公司分立与公司转投资的不同主要体现为:
第一,形成的法律关系不同。转投资中的两个公司之间是以投资来联结的股东与公司的关系。即投资公司与被投资公司之间是控股或者参股的关系;而公司分立中的两个公司是相互独立的,不具有股东与公司的关系,它们的财产不相混同,分别属于各自的公司。
第二,对股东地位的影响不同。转投资对于投资公司的股东没有任何影响;而在公司派生分立中,原公司的股东可以从原公司中分立出来,成为新公司的股东,也可以减少对原公司的股权,而相应地获得对新公司的股权。
第三,对资产负债表的影响不同。在转投资中,投资公司的资产总额不变,变化的只是资产的形态,即资产科目内的现金科目减少,而长期投资增加;而在公司派生分立中,原公司不仅资产总额减少,并且所有者权益也相应减少。
二、公司分立的形式有哪些
公司分立有两种形式:
一是派生分立,是指公司以其部分资产另设一个或数个新的公司,原公司存续。
二是新设分立,是指公司全部资产分别划归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新公司,原公司解散。
三、公司如何分立
公司分立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由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
分立各方签订分立协议。
对公司财产作出相应分割,并对公司的债权债务等作出妥善处理,同时还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通知并公告债权人。公司分立,应当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办理公司登记手续。
4、公司分立的法律后果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公司合并
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订立合并协议,共同组成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吸收合并又称存续合并,它是指通过将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公司并入另一个公司的方式而进行公司合并的一种法律行为。这里,被吸收或者被合并各公司主体的消灭,不以清算为必要,只要办理注销登记,符合形式要件即可,因此,对被吸收或者被合并各公司债务的界定,直接决定着债权人的利益是否会因公司的合并而受到损害。
公司的合并,至少有两个公司才能达成。公司有种类的差别,于是在公司法上就产生了对合并的公司,在种类上是否加以限制的问题,对此在立法和学说上对公司法合并的解释有两种态度;
①公司种类非限制主义。
即不仅同种类公司,如有限公司与有限公司之间可以合并;不同种类公司,如有限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也可以合并。
②公司种类限制主义。
多数国家立法采取此态度,具体有两种不同做法:
其一,限制合并前公司的种类,即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等同类之间相互合并;
其二,限制合并后公司的种类,即各种公司都可以相互合并,但合并的公司,如果一方或双方为股份有限公司时,那么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因合并而新设的公司,必须是股份有限公司才行。
《公司法》对公司合并是否有种类限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公司法》对公司合并、分立以专章规定,不同于原《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有限公司意见》分别就此作出规定,由此可见中国公司法采取的是公司种类非限制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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