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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性投资收益"补税问题
2018年1月25日  南宁公司法律顾问

  "权益性投资收益"补税问题
  被投资方为小型微利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其税率低于投资方的税率,投资方分到的股利是否补交税款的问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
  “第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八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如果投资方从被投资方取得的股利不是“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那么为免税收入,不用对分得的股利按税率差补缴税款。


来源: 南宁公司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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