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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乌鲁木齐:挂靠运输公司,雇佣司机与运输公司是劳动关系
2018年6月4日  南宁公司法律顾问

  目前,在新疆普遍存在这样一种情形:个人购买的客运或者货运车辆,对外经营必须在取得运输许可证后才能从事客货运输经营活动。由于个人难以取得运输许可证,一些人就将自己购买的车辆挂靠到运输公司,而且,很多挂靠到运输公司的车主还另外雇佣司机为其工作。那么,如果雇佣司机因工作受到伤害,该司机与公司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呢?4月12日,米东区法院宣判了一起这样的案件,认定雇佣司机与挂靠运输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此案在米东区尚属首例。

  2010年10月25日,孟某与一客货运输公司签订车辆服务协议,协议约定:孟某自愿将其车挂靠在公司从事经营,孟某自行支配车辆运营,车辆运行收益归孟某所有,公司不干涉孟某营运,营运利益与公司无关,孟某每年向公司交纳4000元挂靠服务费,但孟某不得以公司名义承揽货源。2012年3月1日,车主孟某雇佣修某为驾驶员,主要从事货物运输。同年3月15日,修某驾驶该车送货时,在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发生交通事故,修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交警大队认定修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修某之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其父与客货运输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该请求被乌鲁木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遂起诉至米东区人民法院。

  法官说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原告父亲修某及被告客货运输公司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修某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其提供的劳动即驾驶员拉运货物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车主孟某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在客货运输公司名下且以该单位名义对外经营,营运证及行驶证中单位均为客货运输公司,因此孟某聘用的司机与客货运输公司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故法院认定挂靠单位与车主雇佣司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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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南宁公司法律顾问  Tags: 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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