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公司法律顾问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公司变更
文章列表
怎样追究未领取营业执照或未办理变更登记的法律责任
2018年7月20日  南宁公司法律顾问
    违反本法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停止,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未按期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或者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损失。


来源: 南宁公司法律顾问  


韦俊——南宁公司法律顾问

18977771300

扫描二维码

掌上律师解烦恼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南宁公司法律顾问 法律咨询热线:18977771300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